青岛科技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5-07-08 

青岛科技大学章程

序 言

青岛科技大学前身是创建于1950年的沈阳轻工业高级职业学校,1956年迁至青岛。1958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为山东化工学院。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青岛化工学院。1998年学校由化学工业部划转到山东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2001年山东省青岛工艺美术学校并入,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青岛科技大学。

青岛科技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文、经、管、医、法、艺等学科协调发展,以材料学、化学工程、化学、机械工程、自动化、信息和计算机为特色的多科性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青岛科技大学,简称青岛科大,英文译名为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简称为QUST。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中国山东省青岛市松岭路99号,实行三校区办学,分为崂山校区(青岛市松岭路99号)、四方校区(青岛市郑州路53号)和高密校区(高密市杏坛西街1号)。学校网址:www.qust.edu.cn

第五条学校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与教育质量,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和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支持和引导学校的发展。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由举办者决定。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指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七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质量至上、文理融通、全面发展”的办学方针,努力培养基础知识宽厚、专业特色鲜明、实践能力突出,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创新创业精神、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优势学科专业着力培养行业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八条学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坚持“教学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的原则,突出重点学科、强化特色学科、发展应用学科、扶植新兴学科,不断提高学校整体学科、专业建设水平。

第九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立人、传知、求新、惠众”。学校的校训是“明德、笃学、弘毅、拓新”。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成为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高水平大学。

第十一条学校的发展战略是人才战略、特色战略、开放战略和国际化战略,不断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学校致力于高等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秉承“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理念,坚持“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重创新、强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学校开展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逐步提高研究生和留学生比例。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

第十五条学校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和发展战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专业要求,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依法招生,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教育战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融合国际先进办学理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致力于实现生源国际化、师资国际化、课程国际化、就业国际化。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以服务求发展,以贡献求支持,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创新体系建设的新要求,实现产学研融合。

第二十二条学校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基础科学研究,致力于实现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的创新。

第二十三条学校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引进和培育高水平学科带头人,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学校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等科研基地建设,积极与行业、企业共建科研基地,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面向科技前沿,积极拓展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的科技合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构建学科融合、团队协作、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凝炼方向,汇聚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学校加强和完善科学研究评价体系建设,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八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积极与社会各方开展合作,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条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实际需要,致力于在学校拥有传统优势的化工、材料、机械、控制、信息等行业发挥技术引领作用,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管理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十一条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于行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二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引领区域社会文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大学文化建设,传承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学文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努力提升学校的国内国际影响力。

第三十四条学校深化对“团结自强、艰苦奋斗、敢为人先、开拓创新”科大精神和“吃苦耐劳、坚韧不拔、朴实无华、甘于奉献、同心协力、勇承重载”橡胶品格的凝炼和实践,提升师生的文化认同、构筑共同的精神家园,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青岛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三)会议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题逐项表决。对任用干部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四)对会议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和全委会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复议。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会议定期举行,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临时组织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党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行政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根据国家的产生程序任命,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干部管理规定聘任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党青岛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调整组织机构。

第二节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合理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学院(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系、所、室等业务机构,享有组织办学、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学院(部)总支(分党委)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副书记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学院(部)总支(分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作用;

(二)通过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总支(分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人员组成。根据会议议程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事所属职责范围需要,确定院长或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

第四十八条 为促进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委员会等。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十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申请学位人员名单,授予相应学位;

(二)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与认定名单;

(三)审核并推荐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四)制定、修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增列认定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

(二)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不端行为等学术道德相关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院(部)设立校学术委员会分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部)学科和科研工作总体方案、发展规划、学位点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学生培养等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讨论学院(部)学科、科研等学术工作相关的重大政策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三)审议、讨论学院(部)教师、学生的科研项目申报、科学研究成果及奖励,并提出推荐意见;

(四)评议学院(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人员、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硕士生、博士生导师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院(部)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六) 对学院(部)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出具初步调查报告。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实行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二)组织、主持会议及处理大会闭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三)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十七条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设立校工会和学院(部)分工会,校工会对学院(部)分工会进行工作指导。

校工会依法依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执委会的工作机构,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监督学校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协助和督促学校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工作;

(五)组织学校教职工开展业余文化学习和文体娱乐活动,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六)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并负责工会经费、会费和工会财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为校工会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四)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审议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六)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六十条学校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内民主党派、无党派、群众团体等基层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是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水平师资,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学者,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任)。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任)制度,按聘用(任)合同进行管理。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的工资政策,切实保障教职员工利益,稳步提高教职员工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用(任)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如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学 生

第七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七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三)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和助学贷款;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偿还贷学金;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一)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和创业指导等服务;

(二)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三)学校依据学生的综合考评结果实施学生评优和评先,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继续教育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另行约定。

第六章 办学保障体系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和社会捐赠为辅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分红等渠道获取收入,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经济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审计与监察等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一条 学校加强预算管理,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资源利用率。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八十四条学校加强校园基本建设,提高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八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节 公共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完善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八十八条 学校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收集、信息整理、信息传播、信息交流、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机制,有效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全方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九十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等组织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九十三条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节 基金会

第九十四条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第九十五条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九十六条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 校友会

第九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群众性团体。

学校通过校友会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九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九十九条校友会依据法律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致力于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互通信息,增进了解,团结进取,汇聚校友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智能,共同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八章 校旗、校歌、校徽、校庆日

第一百条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上方印有汉语校名,下方配有英文校名,文字颜色为黄色。

第一百零一条学校校歌是《青春校园》,作词张克良,作曲印青。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学生的校徽分别以红、白为底色。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校庆日为9月16日。

第一百零四条校旗、校徽、校门等标志性方位上出现的学校名称“青岛科技大学”统一采用邵华泽题写的字体。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六条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

第一百零七条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执行。

学校制度建设以本章程为准,学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应当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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