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09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工作,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的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和《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本专科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渐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招生工作体系。
   二、依法管理,从严治招,进一步完善我校招生工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是依法管理、从严治招、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基础。我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招生章程,依法从严规范招生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管理,从严治招。
   三、明确内容,严格要求,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一)招生政策公开。我校将依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定《青岛科技大学招生章程》、《青岛科技大学招生简章》等招录工作规定,并将相关规定向社会宣传。
(二)招生计划公开。学校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将向社会公布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录取信息公开。学校每一批次招录工作结束后,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招生办公室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考生可通过招生办公室进行咨询、纪委监察室进行申诉。
   四、加强招生宣传,全面提高服务质量
  全员参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等渠道,以多种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使考生和家长全面、准确地了解学校招生情况。同时做好考生的咨询、接待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考生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五、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实行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严格执行教育部明文规定的招生工作“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违反以上规定、不经学校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擅自录取考生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处理。学校不认可违规录取的考生。对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或向考生违规收费的招生工作人员,将严肃查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七、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青岛科技大学2016年MBA招生简章 下一条:2015年普通本专科招生计划

关闭


青岛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