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5 

青岛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建设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下拨给我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 根据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学校建立资产运营管理行机制,委托科技发展集团对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划转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资产运营,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或协助校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会的组成单位为: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教务处、科研处、基建处、图书馆、后勤办、科发集团等部门。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学校所辖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

(四)负责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

(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学校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事务;

(六)负责建立学校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七)向学校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对学校管辖的国有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学校的资产管理办法,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全校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参与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招标和效益考核。

第十条 学校各主管部门对负责、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营性资产等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按归口管理的资产类别,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所辖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及管理;

(四)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账账、账表、账实、账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申报手续;

(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接受投资主体的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资产报告制度,学校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职责履行情况。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界定 调处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十三条 山东省财政厅核发的《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四条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我校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及进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

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等。

第十六条 我校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国资办负责学校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年度检查工作。应妥善保管学校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

第四章 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结合学校预算管理,严把资产购置和处置两个环节,优化资产配置。

第十九条 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必须列入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需办理如下手续:

(一)学校内部二级部门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和国资办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二)成建制或部分转为经营实体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国资办和社会审计部门合规性审核的结果为依据,到山东省财政厅办理资产划转和学校国有资产注销登记及企业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三)对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原值超过 20万元(含 20万元)仪器设备的处置,需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处置原值在 20万元以下资产的,由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问题的批复文件是处置资产的记账依据。未经批准进行处置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批学校重置固定资产拨款,由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闲置的资产及需调拨、转让的资产,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调剂、重组、置换或委托拍卖建议,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通过国资办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 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全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青岛科技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条例》和《青岛科技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由科技发展集团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学校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学校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由科技发展集团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学校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时,有关部门需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认其价值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批准转作经营性的资产享有收益权。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登记和专项考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的同时,承担学校收益权的落实任务。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收入统一纳入科技发展集团的财务管理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分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保证其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

第三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或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其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的; (四)对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等不如实审核,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清查、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购置固定资产不履行有关手续及不经过招标采购的;

(四)非经营性单位使用非经营性资产从事经营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

(五)存有账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六)其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和形式,采用不正当手段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给国家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即行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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