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11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青岛市国税局的要求,凡是以“青岛科技大学”为户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5年9月份起,仅具备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由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

    一、涉及研发机构退税采购的设备

     凡采购设备(不包括办公设备、家具、外协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并且单价在2000元以上,由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销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时需同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固定资产领用单存根联和采购合同。合同签订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同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签章为青岛科技大学XX学院,需院长签字;2、合同签章为青岛科技大学,需校长签字;3、合同签章为实验设备处的合同专用章,需设备处处长签字;4、合同签章为科技合同专用章,需科技处处长签字。原则上采购设备以资产处(实验设备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须完整无误,否则不予报销。

    二、科研经费(学校为付款单位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科研项目经费)

     学校收到科研经费并为拨款单位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科研项目,项目老师在采购物品时可以由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只能由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只有在学校为付款单位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科研项目内报销,增值税进项税额才可以抵扣。税法规定当月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是当月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月销项税额的部分当月不能抵扣,只能留待以后抵扣,由于学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销货单位为学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二者相差为11%,税率差异造成了大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因此,经财务处研究决定,每月抵扣回来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单个科研项目,每年将抵扣回来的进项税额,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当年项目,分配的最高限额为该项目缴纳的销项税额。

     除以上两种情况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他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办公设备、材料、外协设备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在学校财务处报销,不得使用“青岛科技大学”户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是以“青岛科技大学”为户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5年9月1日起由财务处统一进行认证(财务处已经具备自行认证的能力),教职工个人不得到税务局自行认证,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必须报销,否则无法抵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有明细的,明细须与合同完全一致,报销时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固定资产领用单存根联和采购合同一并交至财务处各核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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