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文件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4 

       根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教【2015】4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学校自2015年12月起参照新的报销规定执行,请教职工首次按新的报销规定报销审批时,提供所在幼儿园加盖公章的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同时携带计生办签发的教职工子女托儿费学费报销卡,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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