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财教【2015】4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学校自2015年12月起参照新的报销规定执行,请教职工首次按新的报销规定报销审批时,提供所在幼儿园加盖公章的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同时携带计生办签发的教职工子女托儿费学费报销卡,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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