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借票据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21 

各学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学校的对外票据开具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的出现,同时更好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预借发票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一般是在经费到账后给付款方开具发票,不提前预开发票。

2.凡因科研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在财务处预借发票的,由借票人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发票审批(备案)表》(见附件),持科研合同到财务处相关科室(收费管理科、四方财务管理科)审核,经各校区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预借发票。

3.发票或收据开具前必须缴纳相应税费,并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开具发票。

4.发票款项到校后,请预借发票的教职工或单位到有关单位开具缴款通知书或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借款结算及项目入账手续。

5.发票预借后,原则上季度末款项应该到校,如有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区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若未按承诺期限到款,发票又不能退回的,原则上不能出借下一张发票,按照教职工借款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税费不予退还。

6.在本规定之前,已借出发票款项尚未到账的,请经办人督促对方单位尽快将款项汇入学校。如没有正当理由,资金不到位,将参照第5条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备注:各核算科室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借款单及合同进行账务处理,科目统一计入“应收账款---发票借款”中,项目号统一为:“000-010001”,摘要中需注明借款人和发票号码,往来单位项目中注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

附件:青岛科技大学发票审批(备案)表.xls

财务处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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