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09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管理效益,确保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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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考勤制度


____ 第一条 我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认真履行考勤与请假制度,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____ (一)党政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专职科研岗位和工勤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
____ (二)专职教学人员必须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按照课程表安排准时上下课,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也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按时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等。
____ (三)同时担任党政管理干部的教师(双肩挑人员)须在全面履行职责、保证党政管理工作任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备课和上课时间。
____ (四)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校外兼职,如确实需要的,必须经学校批准,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单位兼职,情节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恶劣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上述人员中拒不改正者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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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请假手续


____ 第二条 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____ 教职工请假,应写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请假事由及起始期限。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一个月以内、其它请假在一周以内(含一周)的,应由学院(部、处)领导批准;病假一个月以上、其它请假在一周以上者,应经所 在学院(部、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____ 处级以上干部请假应向组织部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____ 各类请假均需在一周内向人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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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病 假


____ 第三条 病假
____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在出具有效的病休证明及病历,并经审批后可以休病假。
____ 第四条 病假证明
____ (一) 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我校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为有效证明。校外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假期在一周以内的为有效证明。
____ (二) 短期病休(指6个月以内),应凭校医院医生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书,或经校医院审核的校外医院证明 。
____ (三)长期病休(指6个月以上),应持病例和指定医疗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后,报学校审批。
____ 经批准长期病休者,每年应参加一次由学校组织的病情审核或鉴定。
____ (四)病休半年以内的应每月开一次证明,病休半年以上的每半年开一次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需经校医院审核确认。
____ (五)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
____ (六)校医院医生要实事求是地依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严禁开具假证明。若发现开具假证明者,学校将严肃处理。
____ 第五条 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____ (一)病休不满两个月者,每天(不满一天按一天计)扣发20元工资及本人应享受的校内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的5%。
____ (二)连续病休在两个月以上至六个月者,在本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工龄不满10年的,从第三个月发放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90%。
____ (三)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停发所有职务补贴、住房增量补贴、校内岗位津贴等岗位性补(津)贴,住房公积金及各类社会保险投保以其档案工资为基数。其它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____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发放标准:
____ ①.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____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____ 2.地方归并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____ 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发150元;
____ 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发120元;
____ ③.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90元;
____ ④.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50元。
____ 3.病休工资总额低于青岛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的按青岛市最低用工工资标准发放。
____ (四)对特殊病号(一般指精神病患者、癌症患者、不能坚持工作并持有证书的残疾人等),自病休之日起不再享受校内岗位津贴。
____ (五)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休期间的一切福利待遇,不上班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____ (六)长休人员病愈要求复工的,须持本市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复工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后,到人事处办理复工手续。经复工试用三个月能够坚持正常工作者,方可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并补发试用期工资差。如复工后在三个月以内又继续 休养或停工治疗者,仍按长期病假工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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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事 假


____ 第六条 事假
____ 教职工因私事必须处理,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
____ 第七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____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内者,每请假一天扣发30元工资及本人应享受的校内岗位津贴的5%;当年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者,超过的天数每天扣发本人的日平均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之和)。
____ (二)连续请事假超过十五天不满一个月者,扣发工资总额的50%及当月之校内岗位津贴。
____ (三)连续请事假满一个月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按青岛市最低工资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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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 育 假


____ 第八条 产假
____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按计划生育一胎者,产假增加两个月。
____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假期15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假期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引产的,给予假期42天。
____ (三)产假包括节假日、公休日在内,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
____ (四)享受产假待遇的女职工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相关生育津贴申领审批手续。
____ (五)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享受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发放的生育津贴,学校不再发放本人已享受的生育津贴部分的工资和津贴。
____ 第九条 哺乳假
____ (一)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后,婴儿一周岁以前,每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生育多胞胎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____ (二)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婴儿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请哺乳假,假期(含寒暑假)到婴儿1.5周岁,婴儿满1.5周岁后,休假者应按时上班。
____ (三)哺乳假的待遇: 经批准同意休哺乳假的女职工,休假期间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享受待遇,其中基本工资按80%发放。
____ (四)其他计划生育的有关请假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____ 第十条 护理假
____ 护理假: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晚婚晚育规定者,男职工可享受护理假七天。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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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婚 假


____ 第十一条 婚假
____ 教职工结婚给予三天婚假;女性满23周岁、男性满25周岁的初婚者,再增加晚婚假两周。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____ 第十二条 婚假期间的待遇
____ 婚假期间工资和岗位津贴照发。异地结婚的,路途费自理。
____ 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婚假之外继续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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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丧 假


____ 第十三条 丧假
____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抚养者以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可给予丧假三天,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路程假 。
____ 第十四条 丧假期间的待遇
____ 丧假期间职工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路途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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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工伤假


____ 第十五条 工伤假
____ 教职工因公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并到青岛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登记。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指定就诊医院和校医院出具证明可休工伤假。伤愈后又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者凭指定医院证明, 仍按工伤处理;又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处理。
____ 第十六条 工伤假期间的待遇
____ 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照常发放。工伤休养期间工资照发,校内岗位津贴参照离休干部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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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探 亲 假


____ 第十七条 探亲假及假期
____ 我校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探亲。若因工作需要,休假时间较短,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人事处批准,可适当延长到规定的探亲假天数。休探亲假的教职工,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____ (一)探望配偶:在我校工作满一年,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正式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____ (二)探望父母:与父母分住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若职工能够与父母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享受探亲假待遇。未婚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家居外地的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____ (三)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____ 第十七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____ (一)凡经批准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含出国探亲者),利用公休假期(含寒暑假)探亲的,探亲期间工资、岗位津贴照发;利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探亲期间工资待遇按事假规定执行。
____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火车硬座票价,长途汽车票价),凭票据经人事处审查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经人事处审查签字 后,到财务处报销(后勤两大中心及产业人员由各中心(实体)自己负担)。
____ 第十八条 出国(境)探亲
____ 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在国外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可以申请出国(境)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不符合上述条件提出出国(境)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____ 第十九条 出国(境)探亲的待遇
____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配偶出(境)国探亲,自办完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工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三个月内回校工作者,按规定补发探亲假工资,逾期者,不再补发探亲假工资,超过六个月未归者,自第七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自费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从自办完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工资、停投社会保险,超过六个月未归者,自第七个月起按自动离职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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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年休假


____ 第二十条 我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经本人申请,本部门同意,学校人事处批准可休年休假。
____ 年休假标准为: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的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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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


____ 第二十一条 上述休假时间,凡未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____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____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
____ (2)教师未经学校指定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等)批准,私自调课、停课、无故不上课者,视为旷工,每空堂一次按旷工 一天处理;
____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
____ (4)编造请假理由的;
____ (5)在休病假期间去外单位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____ (6)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____ 第二十三条 凡旷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____ (1)当月旷工1天者(不满一天按一天计),扣发当月工资中的薪级工资、校内岗位津贴;
____ (2)当月旷工2天者,扣发当月工资中的薪级工资、职务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
____ (3)当月旷工3至4天者,只发当月岗位工资,扣发六个月的校内岗位津贴;
____ (4)当月旷工5天以上不满15天者,除按第(3)条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
____ (5)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者,停发工资和一切津贴、补贴,并予以辞退或解聘。
____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____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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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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