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5 

青岛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山东省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原则与标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照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确定,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类,具体类型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中,认定为特殊困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认定为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7%,三类困难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具体人数及比例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造成经济困难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的;

(二)学生身体残疾或者身染重病需长期治疗的;

(三)父母离异或下岗,造成家庭经济状况急剧恶化的;

(四)父母出现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学生失去经济来源的;

(五)孤儿,特困、低保、优抚家庭子女,单亲家庭子女。

(六)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七)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或国家级贫困县,父母皆务农的;

(八)其他正当原因造成学生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二)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用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购买或租用电脑的(特殊专业除外);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六)恶意拖欠学费的;

(七)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 领导与组织

第七条 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与组织,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认定工作。

(二)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资助中心、学院(部)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资助中心应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之前,随录取通知书向新生寄送《青岛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次学年再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青岛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三)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部)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部)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类型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部)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资助中心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各学院(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建立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五章 管理与教育

第九条 学院(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部)应及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报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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