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辩、申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15 

青岛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辩、申诉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纪律处分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辩、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拟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要求。当学生本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与申辩、申诉过程,可委托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

第三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辩和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辩和申诉。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各类学生。

二 申辩

第五条 学生对拟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拟处分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部门递交申辩申请书,提出申辩。申请书应详细说明个人信息、事实经过、申辩理由等事项。

第六条 学校主管部门在收到学生申辩申请书之日起,应根据事实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是否接受申辩申请。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辩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对予以受理的,学校主管部门通过调查取证对申辩事实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辩人;其中拟开除学籍申辩申请要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学院(部)负责人、学生本人、与事件过程相关的人员组成。

三 申诉

第一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定不符合申诉条件,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定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对申诉作出处理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诉人,延期申请最多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申诉委员会变更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或代理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或代理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三章 书面审查与听证的程序

第十八条 书面审查

(一)当事人或代理人应提交与申诉有关事项具体细节的书面材料。

(二)申诉委员会也可通过电话、邮件、书面材料等方式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三)审查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主持制作审查报告。

第十九条 听证会审查

(一)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二)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听证会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会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三)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四)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或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听证会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申诉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五)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

听证会笔录需听证会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或代理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会报告。

四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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