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5-06-15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分别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少数暂无授予权的学科需授予学位的,可向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申请相应的学位,并按该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25—27人组成,任期2—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会成员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中遴选,由学院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由校长确定委员会名单,并报山东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条 学校按照学科、专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9—11人组成,任期2—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3,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学院提出,报学位办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在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整体审议并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2、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并作出授予名誉学位的决定;

4、审批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5、对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作出撤消决定;

6、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7、批准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和学位课课程;

8、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9、评选和推荐全省优秀硕士、博士论文;

10、检查、评估、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组织硕士、博士学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

4、确定硕士入学考试科目与范围,博士入学考试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形成重要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负责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分委员会应设兼职秘书1名。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机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人组成,委员中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其中应有1—2名校外的专家,导师应回避,不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至少有2名校外的专家。委员会一般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九条 各学科根据本学科的特点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在答辩前7天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交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答辩前每位答辩委员必须预先审阅论文内容,作好提问准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后委员会应认真讨论、公正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

1、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2、建议暂缓授予硕士学位;

3、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必须为下列之一:

1、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建议暂缓授予博士学位;

3、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

4、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学位。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通过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研究环节,成绩合格;

2、对未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申请人除满足(1)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3、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或取得成果达到《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审核办法及指标》的要求;

4、校外申请人员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通过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研究环节,成绩合格;

2、在学期间至少在国际正式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三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文章(达到《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审核办法及指标》的要求),同时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述3篇文章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检索;

(2)上述3篇文章中至少有1篇论文以外文形式发表;

(3)上述3篇文章中至少有1篇论文在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直接主办的刊物发表;

对出版过著作、获奖或有一项发明专利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降低对上述三个条件的要求;

上述文章审查以发表的论文或录用通知为准。

3、校外申请人员提交的学习课程、成绩、学位论文及其他材料经初审合格者。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习课程、成绩、选题申请表和学位论文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1、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2、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要有创造性和先进性,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4)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写一般的专业文章;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的初步能力。

3、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有一定的工作量,硕士学位论文至少有一年的工作时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至少有二年以上的工作时间,硕士学位论文至少4万字以上,博士学位论文至少8万字以上。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经指导教师签字之后才能参加评阅,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名,均应为外单位专家且为副高级以上职称。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为5名外单位专家,一般为正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书所列栏目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对于硕士学位论文,采取一票否决制,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则必须推迟半年申请答辩,如评出的等级较差或指出存在问题较严重,则应将此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学生进行修改后方能进入答辩。对于博士学位论文,两名或两名以上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应推迟半年申请答辩。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论文评阅的公正、严谨,学校采用双盲评审,评阅人由校学位办公室从专家库中相近专业随机抽取,评阅论文的寄送和返回意见的收回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进行,双盲评审费用从导师的业务费中支出。

如导师认为论文内容需要保密,由导师填写“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同时提交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密级、保密期限证明,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由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给出处理意见。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按学科进行集中答辩;各学院至少在答辩7天前将答辩日程安排确定,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同时将答辩日程安排表交学位办一份。

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7天前送交到各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

第二十三条 答辩工作至迟应在申请人交出学位论文后3个月内进行完毕。

答辩会过程情况、评语和决议由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入博士(或硕士)答辩报告书,并经答辩委员会委员签名。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由校学位办公室派人或委托学院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审查结果。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由答辩秘书对申请人的自然情况、学习和论文情况作简要介绍。

3、申请人就论文的内容、研究手段、实验过程、结论、本论文的创新等方面进行报告(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60分钟)。

4、委员提问和申请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单独举行会议进行评议、通过评语,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

6、向申请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评语和投票表决结果。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答辩成绩分优、良、及格和不及格。本着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正确评估学位论文的宗旨,各学院要合理给出答辩成绩,评优率不能超过本学院参加答辩人数的30%。

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其论文可进行修改,在一年后至两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申请资格,按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答辩中,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理论和实践意义,有义务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在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宣布评语、决议后,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作出的评语、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评语、决议后10天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复议书的副本可送校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所有材料交学院以备审批学位和归档。

学位的授予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进行审批。

博士学位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如遇有争议的问题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裁定。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权限对学位授予进行审批或初审,将结果记入博士或硕士学位审批表。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或初审结束后,分委员会秘书将所有材料连同学位论文一式五份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学位授予名单进行总体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逐个进行审批,各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秘书或导师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申请人的情况。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的决议和表决票等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存档。

名誉学位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名誉学位。

其它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授予人员的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予以公布,三个月内无异议者,方可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和撤销原作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上一条:青岛科技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下一条:青岛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关闭


青岛科技大学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