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5-06-15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培养具有硕士学位的高级专门人才,进一步促进我国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已经授予过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四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第五条 申请人应向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2、最后学历证明及其复印件1份;

3、已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1套;

4、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加印密封的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

学位办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办理考试注册手续。

第六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学完我校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32学分以上)和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考试(外国语和学科综合),并通过考试。4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1年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在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定盖章的学位申请书;

2、硕士学位论文初稿;

3、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和学位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两位副高职称或以上专家的推荐书,其中1位应是我校的专家;

5、表明申请人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材料,如近期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参加的科研以及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等,参考《硕士研究生进入论文答辩所应具备的研究成果审核办法》。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九条 校学位办负责将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论文等送交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学位办。

学位办在提出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将资格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如同意申请,申请人到学位办办理论文答辩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在我校指定的指导教师指导下撰写学位论文并定稿。

硕士学位论文定稿后由学位办送交3位副高职称及其以上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1位必须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评阅人与推荐人不得重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在提出申请后的1年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位副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务)以上专家组成,其中1位必须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论文答辩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规定进行。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授予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的组织由学位办负责。

第十四条 学院负责申请人的教学安排、课程考试、试卷及有关材料的保管等。

第十五条 申请人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在我校导师指导下进行,导师人选由学院予以指定。

第十六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由学位办将学位证书送交申请人,有关材料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获得学位,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学校不出具任何有关学历的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学位和课程考试所需经费按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5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我校每2年对授予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质量进行一次自我评估,通过自评发现学位授予质量未达到规定的在职人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作出撤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在职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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