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社会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5 

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社会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资助渠道,规范对学生社会资助项目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到我校捐资助学,同时更好地发挥社会资助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资助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师生员工自愿向我校捐赠的,用于奖励、资助在校本专科学生的资金或实物;捐赠人是指向我校捐赠资金或实物的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或校内师生员工;受助人是指接受社会资助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生学位)。

第二章 宗旨与原则

第三条 社会资助工作宗旨是:拓宽资助渠道,汇聚社会爱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开展素质教育,积极融入社会,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立能力和综合素质;搭建爱心平台,培育传播爱心,建设爱心文化,使广大学生奉献爱心,回馈社会。

第四条 社会资助工作的原则:

(一)专款(物)专用。各项社会资助应按照学校与捐助人订立的协议,对捐助资金(实物)实行分账核算、专款(物)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捐赠人的检查和监督。

(二)自愿无偿。社会资助是以捐赠人的捐赠愿望为基础的自愿捐赠行为,学校将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同时,社会资助属于公益性捐赠,捐赠人也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商业和营利活动。

第三章 资助形式

第五条 社会资助的形式

社会资助根据捐赠的内容可以分为实物资助、资金资助、混合资助三种类型。根据捐资人意愿,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每年定额奖励或资助学生,该项目设立的时间跨度一般不少于3年,奖励或资助总额一般每年不少于3万元。

(二)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设立基金,每年将基金的增值用于奖励或资助学生,该项目设立的时间跨度一般不少于3年,增值总额一般每年不少于1万元。

(三)以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定向结对资助学生,可以采取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等形式,资助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人数不限,数额不限,时间不限。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六条 本专科学生的社会资助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社会资助项目的联系洽谈、审查设立、获奖(受助)学生的评审、捐赠资金及实物的管理发放等。

各学院(部)可利用专业优势及各种资源联系设立各类针对本学院(部)学生的社会资助项目,学院(部)联系设立的资助项目由本学院(部)自行管理,但需将资助项目设立协议书、获奖(受助)学生名单的原件或复印件报资助中心备案。

第五章 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捐赠人的权利

(一)凡为学校捐资助学的,学校均开具正规财务收据,其中捐款1000元以上的,学校予以颁发捐助证书。

(二)对大额捐助,学校可与捐助方签订捐助协议,并选择适当时机举办捐助仪式,邀请有关领导及新闻媒体参加。

(三)学校可通过新闻媒体对捐助人的义举进行宣传报道。

(四)捐助人对其捐助款物可约定用途和受益对象,进行定向捐助。

(五)捐助人有权检查有关使用账目,有权质询其所捐财物的去向。

(六)捐助人可向受助人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建议或要求。

第八条 捐赠人的义务

(一)捐赠人应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捐赠协议,确保捐助资金(实物)及时、足额(足量)到位。

(二)捐赠人应尊重受助人,保护受助人的隐私和自尊心,不可向受助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三)捐赠人不可在捐赠协议之外借捐赠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不可利用捐赠机会进行非法的宗教、迷信、反动宣传。

第六章 受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受助人的权利

(一)受助人有权在捐赠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支配所获资助。

(二)受助人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有权拒绝捐赠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三)受助人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如实宣传捐赠人的义举。

第十条 受助人的义务

(一)受助人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支配所获资助,不可将资助用于奢侈性消费或其它不当消费。

(二)受助人应通过书信、电话等适当形式,定期向捐赠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三)受助人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用良好的表现回报捐赠人的资助。

第七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的权利

(一)学校有权在捐赠协议框架下,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或发放标准,并依据该办法或标准开展评审或发放工作。

(二)学校有权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以一定比例从社会资助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的义务

(一)学校应在捐赠协议范围内,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社会资助的评审或发放工作,确保社会资助用于符合条件的学生。

(二)学校应密切监督受助人支配社会资助的情况,及时纠正受助人的不当消费行为。

(三)学校应加强对受助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其感恩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八章 捐赠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的管理

(一)社会捐赠资金严格按照学校会计制度管理,专款专用。

(二)学校可与捐赠人协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管理经费,具体以捐赠人与学校签订的捐赠协议为准。

(三)捐赠人设立奖、助学金的,直接将资金存入学校账户,由学校统一发放;定向结对资助的,可直接将资金存入学校账户,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也可由捐赠人直接交到学生手中。

(四)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学校定期向捐助人公布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接受捐助人的监督。

第九章 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

(1)捐赠人与学校签订捐赠协议,举行捐赠仪式。

(2)捐赠人根据协议及时、足额将资金存入学校账户。

(3)学校按协议要求组织评审,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送捐赠人审核。

(4)学校与捐赠人联合举行颁发仪式,将奖、助学金存入学生个人账户或直接发放现金。

(5)发放结束后,学校将有关评审及发放材料交捐赠人一份。

第十章 社会资助的育人功能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学生工作理念,注重发挥社会资助的育人功能。

(一)学校提倡有条件的捐赠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为受助人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建立学生勤工助学实践基地,受助人可定期到基地参加勤工助学或实习实践,以通过勤工助学获得资助,锻炼能力。

(二)学校鼓励捐赠人参与对受助人的教育和培养,欢迎捐赠人到学校为学生讲课或做报告。

(三)学校欢迎捐赠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来校招聘人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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